上诉人张志东等三十人因复议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志东等三十人对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高建规免罚字【2016】第001号)不服,于2016年4月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4月11日收到申请,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告知书》(石政行复(2016)44号),告知申请人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以邮寄的形式送达。
原审认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石政行复(2016)44号),告知申请人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未告知申请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