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记录、120接诊单、通话清单、到案证明、被害人户籍注销证明、长垣县芦岗乡芦岗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协议书等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王*、李*证言;被告人郭**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犯交通肇事罪,...(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