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与被告李**、湖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州第五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廖**、被告永州第五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禾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354999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至货款清偿为止,计算至2017年4月1日的数额为3048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永州第五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永州第五工程公司承建的湖南省郴州市嘉***小区二期**栋供应预拌混凝土。被告李**则是挂靠到被告永州第五工程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合同签订后不久,原告就按合同约定给被告供货,一直供货到2016年元月,两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