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黄福秀驾驶冀j×××××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沧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沧县境内某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于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于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福秀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福秀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福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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