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闵**、金寨中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运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汉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寨中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闵**、被告中远运输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83656.63元;2、判令被告人保汉川公司、人保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分公司对上述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6时50分,汪*...(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