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孙**、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鹏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福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哈密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人保福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人保哈密地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振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孙**、振鹏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424.4元。其中医疗费23511.4元,误工费30000元(6个月×5000元/月),营养费3600元(90天×4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0天×40元/天),护理费6852元(60天×114.2元/天),伤残赔...(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