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某1,男,1951年6月**日出生于本市,汉族,文*,农民,住淮南市谢*集区。系被告人邱宏波父亲。
淮南市谢*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宏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邱宏波及其辩护人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谢*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4月30日邱某2与邱某1两家因房前屋后种树的事情发生纠纷,两人言语不和继而撕扯在一起。邱某2的妻子李*在现场帮忙。尔后,邱某1喊其儿子邱宏波出来帮忙。被告人邱宏波从家中出来后,与被害人李*发生撕扯,并将李*的眼、鼻部打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外伤性蛛网膜下...(本文书还有3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