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朱**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朱**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朱**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凯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16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纺织社区***小区**栋**室内,被害人邵某与其妻子朱*1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后朱*1电话喊来其哥哥朱**及其侄子朱*凯。被告人朱**、朱*凯二人到达现场后与被害人邵某发生争执,二被告人对被害人邵某拳打脚踢,将其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因外伤致左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朱*凯的家人与被害人邵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邵...(本文书还有3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