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具有明显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坦白,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与其庄某尹某因土地等纠纷一直存在矛盾。2015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武**与其儿子武某1到自家老房屋粉刷后外墙,被害人尹某认为武**粉刷后外墙站在了自己家的土地上,故不同意武**粉刷,被告人武**、武某1未予理会尹**制止。后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争执过程中尹某将粪舀里装的大便泼在武**的身上,武**与尹某发生撕打并将尹某摔倒在地上,造成尹某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诊断,尹**伤情为脑震荡、左侧胫腓骨近段多发骨折、右侧颞叶占位、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凤阳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尹**损伤程度为轻...(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