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在泗县泗城镇、灵璧县灵城镇等地,采取秘密方式窃取四轮电动车六辆,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02425元。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分别卖给被告人谢*、袁**、王**及被告人王*军介绍的王*华、王*士二人(另案处理)。
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5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在泗县泗城镇“女主角”美容店门口,采取撬门別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孟*的一辆白色“东工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6000元。后被告人谢*在应当知道该车系非法所得情况下,以人民币5000元价格予以收购。
二、2015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在泗县开发区锦***小区**栋楼下,采取撬门別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韩*1一辆红色“太阳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4950元.后被告人谢*在应当知道该车系非法所得情况下,以人民币4000元价格予以收购。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被害人孟*报案称,2015年3月22日,其停放在泗县泗城镇商南路东侧“女主角”美容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东工牌”四轮电动车被盗走;被害人韩*2报案称,2015年4月4日其停放在泗县开发区锦***小区**栋楼下的一辆红色“太阳牌”四轮电动车被盗走。
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泗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9日从被告人谢*处扣押两辆四轮电动车(一辆是白色“东工牌”四轮电动车,另一辆是红色“太阳牌”四轮电动车)。...(本文书还有5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