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红河分行)与个旧市南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翔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云民初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南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招行红河分行借款本金5亿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19295194.44元;二、南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招行红河分行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三、南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招行红河分行律师...(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