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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豫172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高军峰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a×××××灰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境376km+2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王*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2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苑某受伤及被害人王*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军峰将所驾驶车辆的车牌摘掉一个而驾车驶离现场。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高军峰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靠右侧行驶,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2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苑某无责任。被告人高军峰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且驾车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王*2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高军峰系初犯。本次事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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