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0年2月,案外人宿迁市奇异人造板厂、泗阳县盛立棉纺织有限公司、泗阳县富豪木业有限公司、泗阳县大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斯莱特电器有限公司、宿迁市英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泗阳县恒盛纺织有限公司、福来林公司、盛恒达公司组成联保小组订立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1份。主要约定: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贷款人同意按联保小组发放各自最高授信额内贷款,每笔贷款的种类、金*、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联保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福来林公司的贷款额度为5000000元。
2011年1月18日,福来林公司从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3000000一借款,月利率为7.98864‰,到期日为2011年12月10日。
2011年3月16日,福来林公司从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1000000一借款,月利率为9.595‰,到期日为2012年1月10日。
2011年5月23日,福来林公司从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1000000一借款,月利率为9.91077‰,到期日为2012年1月10日。
上述贷款到期后,福来林公司未能偿还贷款,至2012年12月30日盛恒达公司合计代为偿还5000000元贷款...(本文书还有5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