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与被告张**、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张**、屈**、李**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及遗失的眼镜、手机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17时许,被告张**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权县科研路与××交叉口,与沿科研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李**妈妈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母亲史保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妈妈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