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鸡西市金阳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黑龙江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第二次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数额为:2017年6月6日前874,939.11元;2017年6月7日起以本金1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以被告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立即办理抵押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及抵押登记。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7日,被告向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鸡冠信用社(现已改制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冠支行)借款16,0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6月30日,用途:购房,月利率5.867‰,逾期利息8.80‰,借款用于购买佰润发商场-**层**号商铺,面积2,046.40平方米作抵押,抵押物已登记。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250,000元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本文书还有5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