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羚公司)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3)乌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雪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吕**,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万里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雪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定光秀和雪羚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经过实地勘察,与万里伟业公司口头协商后确定,租赁万里伟业公司所承租的乌鲁木齐南山种羊场位于庙尔沟上游黑沟处一片库房和草场用于畜牧养殖,并约定由万里伟业公司在必经大路上修建桥梁**座,双方口头协商好后,雪羚公司当年4月开始使用该争议的库房及草场用于养殖,并于5月16日通过网上银行向万里伟业公司支付了十年租金200000元。后双方签订了《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和草场租赁乙方(雪羚公司)承租甲方的房屋及草场位于乌鲁木齐庙尔沟上游黑沟...(本文书还有3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