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犯行贿罪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00984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京刑监7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赵*,听取辩护人杨**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1年间,被告人赵*为得到时任北京市朝阳区孙*乡党委书记的纪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使其在孙*乡孙*村拆迁过程中违反房屋腾退补偿政策获取拆迁款,给予纪某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赵*...(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