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48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期间,被告将其承建杨*殿镇卫生院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5年初工程竣工,原、被告经结账,被告尚*原告工程款共计20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出具了欠条。2016年期间,被告又将其承建的红光小学、愉怡中心小学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初工程竣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原告工程款28000元,2017年1月27日,被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
被告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