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诉被告赵**第三人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葛市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马**、第三人长葛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基公司诉称:2011年4月第三人长葛分公司在许昌市鄢陵县承包一建筑工程,后该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了新郑*的刘*成,而被告赵*受雇于刘*成。同月24日,被告赵*在该工地干活时受伤,后在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万基公司承担各项费用共计173868.42元。原告万基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该赔偿责任,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第三人长葛分公司对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告万基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诉讼费由第三人长葛分公司承担。
被告赵*辩称:我要求原...(本文书还有4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