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海南金色海湾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28日,原告竞拍到海南鑫开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位于海口市文华路“天龙阁”公寓**幢xxx、605、701、705四套房屋。2007年7月5日,原告支付了上述四套房屋的剩余房款。2010年8月,因原告不在海口市居住,遂委托其朋友范珈彤将上述四套房屋对外出租。2010年9月3日,范珈彤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四套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员工宿舍,租期五年。601**房租期从2010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止。701**房屋租期从2010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止。同时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租赁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将留下6个月房租作为补偿。”因上述四套房屋的租期起算时间不一致,为将上述四套房屋的租期起算时间统一为2010年11月5日,双方经过协商,最终一致同意再签订一份合同,将出租日期统一至2010年11月5日。但因范珈彤有事不在海口,原告遂委托陆知信办理此事。在此期间,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四套房屋进行了改造,其...(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