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鲁**、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彭**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村多年朋友关系。2008年被告鲁**因经营资金周*,于同年6月26日、27日分别借用原告现金33000元和50000元,并向原告分别出具了两份借条。被告借款后,只向原告结算了截至2012年底前利息,借款本金及以后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彭**作为鲁**妻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主张。
被告鲁**、彭**未向本院提交民事答辩状及证据。
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