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张**、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彦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张**、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由审判员陈*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胜、刘*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诉称,2015年12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张**、张**借口其父死亡与原告争吵所致,纠集十多人到原告理发店,撬开门锁,砸碎理发店玻璃门,进入理发店**楼,将原告打伤。老河口市公安局洪山嘴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取证,将原告送至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救治。原告因理发店大门被毁坏,住院一天后出院,经老河口市公安局洪山嘴派出所调解,二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损失。2016年1月9日,老河口市公安局对二被告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10日及罚款200元的处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2550.10元。2、财产损失1350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洪**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本文书还有5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