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辉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辉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90737.50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都安的...(本文书还有4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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