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新绛县满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满温公司)与被申诉人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隆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运中民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作出(2016)晋民抗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永升、代新叶出庭。满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范**、李*,隆盛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关于涉案工程使用新绛县环海蝎毒注射液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环...(本文书还有1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