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58年12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穆*营子镇西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道村委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道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了《赤峰市松山区农业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集体所有的原村果园渠上山地合计100亩承包给被告经*,承包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55年1月1日,每年承包费为4000元,每年1月1日交付承包费,逾期不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用至2010年,由原告为被告出具了现金支出凭单,并加盖...(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