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4866.27元(其中医疗费11522.07元、误工费39087元、护理费39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90元、营养费6060元、交通费3030元、摩托车损失费875元、伤残赔偿金68815.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600元、后续治疗费5...(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