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高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嘉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高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安市解放路民乐新都会外立面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发布户外广告,租期十年,被告分别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支付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租金。合同生效后,原、被告一直合作顺利。但在2015年7月1日被告应支付2015年下半年的租金时,被告无故拖欠租金,截止起诉之日(包括2016年全年的租金)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528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并积极和被告协商,但被告仍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合同违约,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租金5280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本文书还有3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