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臧**、臧**、孙**、王**,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多彩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臧**、臧**、孙**、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即对判决中不合理的12695元提出上诉;2、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二、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一、一审法院对于丧葬费、殡葬服务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的认定存在偏差,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上诉人分别主张了丧葬费8万元,以及殡葬服务费29000元、停尸费540元。上诉人亲属臧某的死亡发生在贵州省,而其户籍地为河北省,家人为其办理后事必然会发生停尸费、运尸费等,上述殡葬服务费项目实为转运尸体而发生的费用,只是需要殡葬专用车辆运输,故最终结...(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