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罗**、新乡市平安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新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9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还向被告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2013年10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被告罗**、被告人财保险新乡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乡市平安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4月25日11时30分,我驾驶无牌三轮车沿新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范屯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被告罗**驾驶豫g******号...(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