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利军、孙**均吸食毒品。2016年10月2日下午,石*联系被告人孙**,提出购买2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孙**毒资1400.00元,被告人孙**将以前从被告人何利军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部分后剩余的2小袋重0.2976克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森林公园北侧加油站附近,交给与石*同去的朋友。10月9日下午,孙**联系被告孙**,提出购买2小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孙**毒资1200.00元,孙**从被告人何利军处购买2小袋甲基苯丙胺,并让何利军送给孙**。何利军驾车来到开鲁县,在开鲁镇东加。
油站道北,将2小袋约0.6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孙**。同日,石*联系被告人孙**,提出购买5小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毒资3500.00元,被告人孙**以30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何利军处购买5小袋甲基苯丙胺,并让何利军送给石*,何利军到达开鲁县,在开鲁镇东人民公社饭店门前,将5小袋重2.683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石*。在被告人何利军当...(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