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刘*、涡阳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涡阳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6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刘*驾驶皖s×××××号江淮牌轿车,沿淮中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淮中××与芍香路交叉口停车开车门时,与同方向程**所骑电动三轮车相刮,造成乘坐电动三轮车人蒋*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蒋*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涡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涡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右足拇趾骨折等伤情,住院36天共计医疗费用6885.62元;经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本文书还有3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