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忠与被害人杨*1均为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小榆树村村民,杨*1系该村党支书记。
2016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文忠因误认为自家申请低保未获审核通过杨*1从中作梗,便心生恨意,顿起杀念,遂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刀来到本村村民委员会计生办公室,持刀刺向正在办公的杨*1,致其胸部、肋部、右前臂、左手多处受伤。杨*1呼救,杨*2、孙*等人闻声到场,将张文忠手中的尖刀抢走,并及时将杨*1送往开鲁县医院救治。经鉴定,杨*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文忠拨打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诉讼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控方所...(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