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豪公司)、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王**,被告王**及铭豪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是装卸工,2013年3月29日在给二被告从车上卸板子时被砸伤,已在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4天出院。但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休养,并留下后遗症,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3521.6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铭豪公司辩称:王**虽是我方的工作人员,但其让王**及其他三人卸车,我方事前并不知情,也不认可,王**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我方无关。王**不是我方的雇员,我方对王**既不发放工资也不进行日常管...(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