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借款人张建云于2014年5月8日向农行瓜州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同时,农行瓜州支行受人寿保险瓜州支公司的委托,于2014年5月8日与借款人张建云签订了《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受益人为农行瓜州支行。2014年7月6日,借款人张建云在敦煌市七里镇大庙村五组敦格铁路工地北侧被发现死亡。经敦煌市公安局现场勘察,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公(敦)鉴(临床)字(2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张建云符合中毒死亡。之后,原、被告双方就借款50000元的赔偿进行了协商,人寿保险瓜州支公司以借款人张建云系自杀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酿成纠纷。农行瓜州支行提起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