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联众公司)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下称中银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众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中银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宋世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及被告联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众公司诉称,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豫h×××××/豫h******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豫h×××××牵引车投保车辆损失险103100元,豫h******车投保车辆损失险36800元...(本文书还有1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