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祁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需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人保财险祁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支付其赔偿款265979元。事实和理由:1、其在本案中毫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其自负一半的责任错误。2、一审判决将张**自愿承担的6万元医疗费、支付其的工资款24000元、刑事案件保证金、5000余元医院护工专业护理费等共计91000元冲抵张**本案赔偿款错误。
人保财险祁东支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责任。
张**辩称:1、刘**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数额有误。2、其已在本案中支付了136000元赔偿款。请求驳回刘**的上诉。
人保财险祁东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本案刘**受伤不是交通事故所致,不属于机动车保险赔偿范围。2、刘**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本案事故发生后刘**一直未要求其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责任,已丧失赔偿请求权。5、一审判决对其1000元保险免赔额未予核...(本文书还有6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