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兰浩特市四海批发部(以下简称”四海批发部”)诉被告乌兰浩特市旺客佳连锁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客佳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海批发部经营者吴*、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客佳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四海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8%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告四海批发部与被告旺客佳公司原有经济业务往来,被告王**为被告旺客佳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4日,被告旺客佳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被告旺客佳公司的财会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枚。现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涉诉。
被告旺客佳公司未做答辩。
被告王**答辩称,旺客佳公司系被告王**个人独资公司,欠款事实及金额属实,我方同意给付欠款,但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请,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
经本...(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