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王**、段*、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7日,第一、二被告在原告处兑取一店面经营,双方约定2016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兑店款155000.00元。到期后,第一、二被告没有还款,并于2016年5月26日找来第三被告担保。第三被告承诺2016年5月27日还款100000.00元,6月1日付清。到期后,被告偿付55000.00元,尚欠100000.00元。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王**、段*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段*尚欠原告95000.00元。当时兑完店后,生意不好,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时,原告方的行为过激...(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