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工作记录、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6日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在曲陆高速公路收费站1公路左右有一人死在路上,现场无肇事车辆。后交警部门及时查证发现一辆牌号为云a×××××的轻型货车有嫌疑,通过现场遗留车辆碎片对比一致,确定该车为肇事车辆。2、被告人杨*忠的供述证实,云a×××××号的车主是王*,王*是昆明市嘉琪冷饮食品厂的老板,其在厂里打工。8月15日其开车送冰棒到宣威,16日凌晨1时三十分至2时许,其从宣威返回宜良途径陆良收费站后一公里左右,突然撞上一个不明物体,因下着小雨,其没有看到被撞的物体,当时以为撞到一般物体,心存侥幸,就没有下车查看,直接驾车回宜良,回宜良后发现车灯损坏,其没有报警。16日上午6时40分许接到交警电话才知道撞到人了。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曲陆高速公路k60+800m处。4、...(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