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玉林市闽旺砖厂与被告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遂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永敏、人民陪审员李*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权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玉林市闽旺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广西玉林市闽旺砖厂的申请,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陆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赖**所有的坐落在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2××71)在价值1...(本文书还有1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