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张**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张**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62859.66元。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没打张某1。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上午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后许行政村张尧村桥北,被告人张**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张某1等人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张**用铁锨将张某1的左侧腰部打伤,造成张某1左侧肋骨骨皮质骨折。经鉴定,张某1...(本文书还有4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