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损坏原告家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堂兄弟关系。我们的祖父李*在×××村建盖土木结构的房屋一宗,后我父亲韩*清与被告的父亲韩*云和祖父李*进行分家析产,由韩*云分得正房三间,李*分得靠北面的耳房两间,韩*清分得靠南面的耳房三间,分家后各家管理各家的房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因我是家中独子,我父亲分得的该处三间耳房就由我管理使用,2012年因该房屋墙体倒塌,我用空心砖进行翻修。2017年1月3日,被告未经我同意,强行将该处房屋拆除,并用火烧毁部分生活用品,我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请村委会和路美邑派出所调解,被告均不予理睬。
被告辩称,...(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