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王**、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原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侯*,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认识,2012年3月被告秦**找到原告秦**声称其认识的王*长之妻向其介绍了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昆仑路**号龙湖花园的4万平米的建设施工工程,但事先要向分包人兰州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200000元工程保证金及向工程介绍人王*长之妻王**支付100000元介绍费,被告秦**建议原告秦**与其合伙共同承揽该建设工程。随后原告秦**与被告秦**向原告朋友白玉玲借款300000元,交纳分包人兰州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200000元工程保证金并与之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劳务承包合同》,分包人兰州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一张200000元的收条和一份“本工程如在2012年...(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