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正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基建办”)与被上诉人韩**、沈阳政兴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1.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200万元合作保证金应否予以退还的问题。而2012年9月10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正邦公司先期给付的200万元费用是作为市...(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