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沈阳华隆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基公司”)、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热力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李**原审提供的证据证明噪声污染存在并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原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自入住以来换热站持续噪声污染的鉴定结论,包括2009年1月6日检测报告、2010年4月2日检测报告和2015年1月12日检测报告,证明上诉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及证明责任,被上诉人华隆基房屋公司、华发热力公司换热站的噪声污染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二、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换热站噪声达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上诉人李**诉请换热站迁出基于被上诉人的承诺。原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华隆基公司、华发热力公司2006年12月5日签署的协...(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