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玺登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及原审被告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玺登海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玺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既不是借款双方的主体,也不是《借贷结算协议》的主体,《借贷结算协议》对再审申请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聂**虽是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在《借贷结算协议》乙方处的签字只能代表富玺登海林公司,不能代表再审申请人。2.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认定再审申请人构成对...(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