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陈**、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被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2.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4日,二被告因购置家用小轿车需要向原告借现金15000元。以上有被告陈**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清偿,二被告以诸多理由予以推脱,至今未能清偿借款本息。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辩称,借款属实。2016年1月24日因购置家用小轿车向吴**借款15000元。借款用于缴纳车辆购置税以及车辆保险费用。
被告温...(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