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辛县巩店镇白鸡村(原高闫村)闫老庄西村民小组诉被告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县巩店镇白鸡村(原高闫村)闫老庄西村民小组负责人闫**及委托代理人明*,被告闫**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辛县巩店镇白鸡村(原高闫村)闫老庄西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侵占的2.083亩土地;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地改前,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用被告的3.71亩三等地(坝沟子)换取原告2.9亩一等地。土地调换后,被告多次侵占原告的土地。2015年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调查后,作出被告应当补给原告2.083亩土地的处理决定。被告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利辛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决定。后被告不服维持决定,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