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727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8日22时被告蒋**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利辛县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路与××交叉口西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因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刘**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57270.71元。
蒋**辩称,我没有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不合法。我已经...(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