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朝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30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2016年8月26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与被告发生冲突,被告动手打了原告,造成原告脑震荡。原告因伤住院33天,并依据医嘱随诊治疗,医院共建休107天。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董**庭审中...(本文书还有1644字未显示)